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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川恒律所浅析网络谣言是否构成寻衅滋事?

已有 107 次阅读2020-10-29 15:01 | 川恒律所, 网络造谣, 寻衅滋事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而传播的谣言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川恒律所表示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政治人物 、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哪些是网络谣言根据涉及的内容不同,网络谣言可以分为六类:

网络政治谣言 主要指向党和政府,主要涉及政治内幕、政治事件、重大政策出台和调整等内容,让公众对国家秩序、政治稳定、政府工作产生怀疑和猜测,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

网络灾害谣言 捏造某种灾害即将发生的信息,或者捏造、夸大已发生灾害的危害性信息,引起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网络恐怖谣言 这类谣言一般是虚构恐怖信息或危害公众安全事件信息,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引起公众对政府管理的不满,影响社会稳定。“‘针刺’闹到重庆”等属于这类谣言。

  网络犯罪谣言 这类谣言一般是捏造一些骇人听闻或令人发指的犯罪信息,引起公众愤怒、恐惧,引发公众对政府、政府工作人员或某些群体的不满,同时也影响当事人的声誉,扰乱他们的正常生活。如“黔西部分乡镇儿童被抢劫盗肾”等属于这类谣言。

  网络食品及产品安全谣言 捏造或夸大某类食品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起公众对该类食品或产品的抵制,导致该类食品或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损失。比如“皮革奶事件”,让奶企等蒙受巨大损失。

  网络个人事件谣言 针对某些个人特别是名人而编造吸引眼球的虚假信息,侵害当事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甚至经济损失。比如赵本山“被限制出境”以及众多名人“被死亡”等都属于这类谣言。

网络谣言是否构成寻衅滋事?

网上造谣是否是“寻衅滋事”,这个罪名的前身是流氓罪,流氓罪是个公认的“口袋罪”。按照1979年的刑法规定,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都可以定流氓罪。有很多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依然是个“口袋罪”,很多行为都可以被“装进去”川恒律所表示。当寻衅滋事罪被用在网络上,一些争议随之而来:网络是不是公共场所,在网上造谣,算不算寻衅滋事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网络的方式造谣的,如果造成严重影响的,就有可能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的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分为四种情况,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川恒律所表示如果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应该触犯的是寻衅滋事罪第四项规定,即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所依托的是互联网络,能否把互联网定义为公共场所,是网络造谣行为入罪的关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五条对公共场所的含义予以明确: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此解释中并未就互联网作出单独列举性规定,按照传统的定义,公共场所应该是实体空间,即供人们工作、学习、社交、娱乐的场所,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运用的普及,这一虚拟空间同样给人们提供了与实体空间一样的条件,人们同样可以在网络空间中工作、交流、娱乐、社交,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川恒律所表示网络谣言是一种文化现象,其本质是腐朽的、低级的、破坏性的文化,而不是健康的、大众的、良性的文化。如何判定网络谣言是否构成寻衅滋事,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网络谣言构成寻衅滋事罪3要素

主体要素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便是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犯罪,它仍旧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但其中人与人的交流是真实的,这一点和人与机器的交流以及人与电脑程序的交流相区别

(二)主观要素

所谓主观违法要素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的要素。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并未规定法定的主观违法要素,但是历史地看寻衅滋事罪发展过程就不难得出结论,构成本罪是需要出于“特定目的”的,这也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三)行为要素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活动是人的有意识行为,若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就符合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具有一定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就可以认定为犯罪。

川恒律所表示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一样,不能不存在秩序,网络空间的秩序还会对现实空间的秩序产生影响。不管是出于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本身的目的,还是出于避免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成为现实空间秩序混乱根源的目的,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进行惩治并非是公权力的恣意而为,而是阻止犯罪,促进社会治理的应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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