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成都将依法严厉打击十种涉新冠肺炎疫情犯罪

[复制链接]
分享到:
发表于 2020-2-9 19: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日,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提到,对具有以下涉疫情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全文如下: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具有以下涉疫情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未按防控要求提供或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不接受相关检测或防疫、诊疗措施,擅自离开隔离地点的。

二、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的。

三、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四、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以暴力、威胁、公然侮辱、恐吓、诽谤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权的。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标准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以及假药、劣药的。

六、对各类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的。

七、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恐怖信息、虚假信息,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八、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九、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通告、决定、命令要求的其他内容的。

十、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发布后,主动到相关部门报告上述情形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理。广大市民可通过拨打110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公安局

2020年2月9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