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内猥亵九岁女童 温江男子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复制链接]
分享到:
发表于 2018-7-13 09: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12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温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猥亵儿童罪案件。被告人陈黄(化名)在电梯内猥亵九岁女童,被判犯猥亵儿童罪,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黄在温江某小区外面吃饭,喝了两瓶啤酒,趁着酒劲来到小区内晃荡。刚进小区没多久,陈黄发现一个穿校服的小女孩小红(化名)背着书包独自走在前面,顿时起了邪念,于是上前拍拍其肩膀。“小朋友,你上几年级啊?多少岁了?家住几楼啊?”,陈黄一边和小红走着,一边搭讪。

两人聊着聊着就来到了小红家所在的单元楼前,陈黄跟着小红进了电梯,告诉她二人其实为楼上楼下的邻居。

“小朋友,你多重啊?”电梯门关闭没多久,陈黄就上前抱了一下小红。也许受到了惊吓,当电梯门打开,陈黄再次上前抱住小红的时候,她开始反抗。但由于力量悬殊实在太大,小红毫无反抗之力,任陈黄继续实施猥亵行为。承受着疼痛与反抗无效的无奈,小红睁大了满是惊恐的眼睛,眼泪止不住的往下流。这样的行为持续了一两分钟后,陈黄终于放开了小红,大摇大摆的走出了小区。后经小红家长报警,公安机关在公平街道惠民路附近将其挡获。

温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黄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罚。之前,被告人陈黄曾因猥亵他人受过行政处罚,但其仍不悔改,继而发展为在本案中猥亵的被害人小红系年仅9岁的幼童,且在被害人所居小区的电梯和楼道处进行猥亵,根据被害人的年龄以及当时所处的环境,被告人陈黄的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恐惧心理和精神伤害是较为严重的,情节较为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法官说法

猥亵儿童触犯刑法 未成年需全社会关爱

猥亵儿童罪,是指行为人以刺激和满足性欲为目的,对不满14岁的儿童实施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一系列淫秽情形,而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关爱与呵护,然而,猥亵儿童事件的发生无疑深深伤害了被害人幼小的心灵,留给孩子的可能是一生的阴影。因此,学校家长应当切实加强性知识、性心理等普及,孩子应尽量在家长看得见听得见的地方外出、玩耍。同时,司法机关的保护也不可或缺,做好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普法宣传教育。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