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泰联盟支招雇员遭遇交通事故谁赔偿

[复制链接]

127

主题

127

帖子

549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549
分享到:
发表于 2017-12-19 17: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活服务
地区: 郫县
行业分类: 律师服务
雇员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驾驶车辆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公车私用时一般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可以向雇员追偿。
2434f9dd-42bb-4c86-b67b-64a49d190fd0.jpg
一、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诉讼主体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雇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者第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l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雇员驾驶车辆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其赔偿主体为雇主。雇主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u=583816714,3921489404&fm=23&gp=0.jpg
三、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此种情形即通常所说的“公车私用”,如果雇主已经同意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雇主作为赔偿主体。但还可能存在雇员未经雇主许可而驾驶雇主车辆的情形,或者经过雇主许可驾驶但不是从事其职务范围内的事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2款“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规定,无论雇主是否同意雇员使用车辆,只要雇员的行为符合其履行职务的形式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原则上仍然由雇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向雇员追偿。更多法律知识:http://www.dgglaw.net/2017/fqt_1218/128.Html
顶泰法律咨询热线(成都):028-86751132;18080821639
顶言法律咨询热线(北京):010-65360262;18601326218
冠杰法律咨询热线(深圳):0755-83210049;18924582749
顶匠法律咨询热线(广州):020-38856589;18102825651
瀚沣法律咨询热线(重庆):023-86827607;17318410031
灵均法律咨询热线(湖北):027-88231986:;18162758581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