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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川恒律所浅析隐瞒婚育状况,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已有 120 次阅读2020-9-3 13:47 | 川恒律所,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现在很多企业都喜欢招聘稳定的职员,因此会询问拟招聘人员的婚姻和生育状况,特别是针对女员工。那么员工入职隐瞒自己的生育情况,公司能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不能以职工隐瞒婚育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看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通常情况下是不应解除的,因为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是否生育而作出就业歧视行为。川恒律所表示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通常情况隐瞒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故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进行招聘时,为了招用合适的劳动者,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川恒律所表示劳动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真实地告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合同法》确定的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履行的。对于劳动者违反告知义务,尤其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履行无必然关系劳动合同里并没有规定要列明婚姻,隐瞒真实情况而填写为已婚已育,无论动机如何都是不诚信的行为,应予以批评,但仅该项内容的不真实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各自所负有的如实告知义务。川恒律所表示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也就是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有实质性意义事项,通常包括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资料,能一定程度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履历,原单位推荐函,特殊岗位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等。而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个人隐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单位不赔偿和补偿的,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维权。

但是劳动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隐瞒生育状况的做法都是不诚信的行为,不应得到提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是否已婚或生育而做出就业歧视的行为。

妇女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进入劳动力市场谋得职业,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社会工作宪法赋予成年妇女的一项。我国的劳动法亦明确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川恒律所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为了避免因女职工生育可能发生额外的费用,不愿意录取女职工,尤其是未生育的妇女。这实质上是一种就业歧视,不为法律所允许。公司如果仅因为未如实告知婚育情况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背立法本意,可以与其进行交涉或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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