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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男孩失联9天后被发现溺亡在工地水坑 房产公司被判赔48万

2018-12-12 08:28| 发布者: 杨海威| 查看: 7381| 评论: 0

摘要: 2017年11月底,自贡市富顺县5岁男孩杨小雨(化名)在住家附近一个工地的水坑里溺亡,其父母一纸诉状将工地实际使用管理者以及当地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经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川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土地的实际 ...
2017年11月底,自贡市富顺县5岁男孩杨小雨(化名)在住家附近一个工地的水坑里溺亡,其父母一纸诉状将工地实际使用管理者以及当地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经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川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和管理者,因疏忽未建有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是导致小雨溺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486412.85元。房产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发现场。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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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失踪,被发现溺亡工地水坑 

2017年11月29日晚上7时30分许,5岁男孩小雨在富顺县某住宅小区附近走失,为了寻找孩子的下落,家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出寻人启事,引发广泛关注和转发。一时间,当地公安、消防、志愿者、出租车司机等都加入到了寻找小雨的队伍里。

不幸的是,在接力搜寻9天后,12月8日下午4时许,小雨在住家附近一个工地的水坑里被找到,但已经没有了呼吸。

事后,小雨的父母将工地实际使用管理者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富顺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的侵责任。

判决

房产公司担责70%,赔偿48万余元

经富顺县人民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杨小雨溺水的水坑所在地块是政府划拨给被告四川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城市设施的建设用地,该公司是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知晓地面上的水坑存在安全隐患。因被告的疏忽,未建有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是导致杨小雨溺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杨小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是导致杨小雨溺亡的原因之一,故其父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认为,根据造成杨小雨溺水死亡的原因力大小并结合本案实际,被告四川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不是案涉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与杨小雨溺水没有关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杨小雨的父母支付486412.85元赔偿金。

宣判后,房产公司不服判决,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廖群 罗晓英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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